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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20时51分左右,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桂E****6号小型轿车沿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廉阳大道万家乐大酒店前路段处,与前方同向行驶至上述地点实施左转弯的由陈某某驾驶的合浦5****8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重伤二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某某驾驶桂E****6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9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等;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 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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