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52分,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D****8小型轿车,沿岑溪市育才路由体育中心往义昌江方向行驶,行至“某某某”夜宵城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梁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7.09mg/100ml;经交管部门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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