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64********,壮族,小学文化,家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沿X736线由扶赖往魁圩方向行驶,覃某某驾驶桂L****5号小型轿车由魁圩往扶赖方向行驶,至X736线128KM+300M(靖西市魁圩乡坛马村安马上屯)路段,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靖西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认定:廖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尸体检验报告书、广东恒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证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灵均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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