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牌照为渝BU****重型自卸货车由云阳县亮水坪经磨盘寨隧道向云阳县渝东北农贸市场方向行驶。8时14分,廖某某驾车行驶至云阳县双江街道稻香路上交叉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被害人雷某甲驾驶的牌照为渝FY****普通二轮摩托车接触,致雷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云阳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被害人雷某甲死亡后,廖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表、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车辆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雷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重庆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道路交通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龙海燕
检察官助理:张彬
附:
1.被告人现在重庆市云阳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778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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