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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村**,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寮步镇辖区内派发涉黄小卡片, 多次介绍卖淫并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11月10日3时许,违法人员徐某某(已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介绍一名女子供其嫖娼,后廖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情况不详)到本市寮步镇**酒店(**店)**号房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卖淫女收取嫖资450元。

(二)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违法人员于某某(已行政处罚)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廖某某介绍一名女子供其嫖娼,后廖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情况不详)到本市寮步镇**酒店(**店)**号房与于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卖淫女收取嫖资450元。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 公安机关在本市寮步镇石**村**酒店**店对面马路将正在派发涉黄小卡片的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手机等物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徐某某、陈某某、范某某、金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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