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宣汉县人,家住四川省达州市**县**镇**村,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房。2009年8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杨小峰,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7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因做餐饮生意失败,在重庆市一家水疗会所消费时接触了会所经理并从中了解到介绍他人卖淫可以从中快速牟利。2018年10月上旬,廖某某来到海口,并开始从事介绍他人卖淫活动。其先后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等地介绍他人卖淫,廖某某先从陌陌、微信等网络交友平台上结识招嫖人员,并通过其手机微信内提供性服务的微信群联系“业务”后让失足女与嫖客交易,每次从中获取人民币200元左右报酬。同年11月,廖某某陆续加入了多个提供性服务的微信群中,并认识了失足女王某某及微信昵称为“张某某”、“渣某某”、“静某某”、“一某某”、“小某某”、 “精某某”等8名失足女并介绍上述失足女与嫖客进行多次性交易,上述失足女收取嫖客嫖资后先留下一部分嫖资后将剩下的嫖资转账给廖某某。2019年2月5日12时许,廖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房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所住的房间缴获黑色华为nava3i手机一部。经核实,廖某某从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2月5日期间共介绍8人多次卖淫,获利人民币23000元。廖某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重大立功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孝诚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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