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3********,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现住同户籍地。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瑛,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在新化县**街道**城经营“**足浴店”,并在足浴店附近的**酒店开了308房用于提供卖淫、足浴服务。廖某某容留、介绍店内卖淫女段某某、尹某某卖淫各一次。
1.2020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足浴店看店。嫖客曾某某来到**足浴店,卖淫女段某某在店内桌上拿了**酒店308房房卡,在**酒店308房为曾某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新化县公安局吉庆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
2.2020年8月29日凌晨,***城**足浴店陈某某因店内缺人,嫖客刘某某提出要陈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到**足浴店喊来卖淫女尹某某,并将尹某某、刘某某带到陈某某自己的租房,尹某某在该租房内为刘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刘某某向尹某某支付了150元,尹某某向被告人廖某某支付了50元提成。尹某某、刘某某在出陈某某租房后被吉庆派出所民警查获。另查明,廖某某与陈某某之前共同商量过相互介绍人卖淫提成对半开。
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在**足浴店内被吉庆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容留、介绍2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有坦白情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长接
检察官助理:段璐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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