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住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公司印章罪
2018年4月,被告人廖某甲伪造了“湖南省****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印章后,将伪造的印章加盖在与廖某乙签订的“出资合作协议”上,以此向廖某乙借款100万元,后廖某甲将伪造的印章加盖在“湖南省****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伪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以此到宣恩县人民法院应诉廖某乙与湖南省****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鉴定,廖某甲加盖在其伪造的文书上的“湖南省****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盖印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廖某甲无故拖欠宣恩县2018年****工程施工安装(二、五标段)施工人员黄某甲、李某甲等三十余人工资共计83441元,2020年1月6日,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廖某甲于2020年1月9日前支付黄某甲等农民工工资合计83441元,并将83441元汇入指定账户,廖某甲至今未支付农民工工资83441元。
被告人廖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湖南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湖南省****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宣恩县****工程中标通知书、证明材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出资合作协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019年2月、3月、4月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欠条复印件、张某甲记账单、谭某某记账单、宣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案卷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刘某某、柳某某、钟某某、杨某甲、张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胡某某、郭某某、石某甲、罗某某、曾某某、卢某某、曾某甲、黄某丙、石某乙、李某乙、黄某丁、高某甲、高某乙、伍某某、杨某乙、邓某某、杨某丙、黄某戊、黄某已、陈某某、黄某卯、吴某某、黄某庚、高某丙、程某某、杨某丁、涂某某、谭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曾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电子证据微信转账截图;7.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猛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宣恩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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