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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岭子上,住广东省珠海********栋**房。2019年12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50分,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梅州市区金燕大道万达广场路段倒车时,与肖某某驾驶的粤MV****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到现场处理事故,并在现场对廖某某、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廖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廖某某的检测结果为146mg/lOOml;肖某某的检测结果为0mg/lOOml。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赔偿肖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前科记录查询、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当事人呼气酒精检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芳

检察官助理:赖淑新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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