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路**号,现住贵州省兴义市**镇**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被贵州省兴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贵E****5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洛万乡往兴义市区方向行驶,22时15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仓更街上新大洲本田店门前出撞上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停放在路边的贵E****8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尾,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廖某某支付王某某修车费用9778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告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李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过200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从重处罚;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赔偿被害人修车费用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兴义市**镇**区**栋**,联系电话:1888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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