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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83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7********,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在**家具厂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XMD87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21省道47公里900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菜鸟物流园红绿灯)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7.9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2.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巷**号,联系电话151********;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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