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3时3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K****的二轮普通摩托车,沿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博大道辅道由南往北方向逆向行驶至华夏水会对开路段时,与毛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廖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4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查询,未查询到粤EK****普通摩托车的机动车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朝阳村**巷**号,联系电话1392995****;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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