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K****K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信宜市东镇公安检查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信宜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6.2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2月2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81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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