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花园**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M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苹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花园**座,联系电话180*******;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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