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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19时15分,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罗庄区汤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石塘村路段时,与对行杨某某驾驶的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廖某某静脉血送检,检出其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26.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媛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32509****)。

2、侦查卷宗二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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