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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0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72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乡**王**,现住在河南省泌阳县泌阳县**乡**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3月16日被泌阳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0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3月15日14时20分许,泌阳县廖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力帆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从泌阳县**饭店喝酒后回家去,行驶到河南省泌阳县**乡**街新街路口路段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567号鉴定:廖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4.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查获及抽血照片等;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阳、张照奇、张培文的证言;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斌

王品

2018年0331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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