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套牌二轮摩托车沿上杭县古田镇八甲村村道行驶,途经八甲桥头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样;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见车6福建福建省福建;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证明、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七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丽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055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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