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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3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公司,现住袁州区*****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袁州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袁州区**镇的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一碗水酒及一瓶啤酒,当晚19时30分许,廖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准备至**镇**超市购买奶粉,20时03分许,行驶至**镇*****国道****公桩*****路段时遇交警路检,廖某某为逃避检查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撞击到正在执勤的赣C****号警车,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行驶200米左右后弃车躲进路边**宾馆内,后执勤交警在该宾馆二楼房间内将廖某某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交警办案民警将廖某某送至医院抽血化验,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现场吹气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结果照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被撞警车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86.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黎明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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