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7********,汉族,高中文化,住高安市**路**号,无业。2019年3月因赌博被高安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7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的小车(副驾驶乘者熊某某,廖某某之子,9岁)沿高安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经**大道**连锁酒店路段时,被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仪测检测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经抽血送检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96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同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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