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乐昌市****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乐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4时许,廖某某驾驶粤FC****号小型汽车行驶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路300米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湘L4****号小型汽车、桂RW****号小型汽车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54mg/100ml,超过80mg/100ml,属醉酒驾驶行为。经乐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理;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元仕

检察官助理:甘俊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