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31995********,彝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云******的小型轿车行,当其驶到昆明市呈贡区致远路与聚贤街交叉路口以南200米处将车停在路中央就在车上睡着了,次日6时33分,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其查获,查获时廖某某仍然坐在驾驶位上睡觉。经鉴定,廖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不同卡口驾驶车辆的监控信息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询问证人的电话录音;5.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住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社区**项目部**宿舍。联系方式:1846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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