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9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黄某某由云浮市云城区建设南路往玉皇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建设北路路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丽华
2021年1月1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相符)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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