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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9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时31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粤CW****号牌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34.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公寓**房,电话:1372852****;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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