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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6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S****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廖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2.1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慧茹

2020年79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阁**房,联系电话1392591****。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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