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镇**栋**单元**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5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梓州大道,由合江方向往华阳方向行驶。00时04分许,其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梓州大道南一段地铁1号线昌公堰站工地外路段时,与道路右侧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随后廖某某下车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经检验,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2.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廖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发生单车事故,综合考量,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树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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