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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川B0****号小型轿车,从三台县芦溪镇滨河北路往绵三路方向行驶,廖某某驾驶汽车行进了约50米,即被三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178.2mg/100ml。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表等;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玥

检察官助理:王  雄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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