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工友李某某等人在黑龙滩镇**社区**期**栋的住房内吃饭,期间廖某某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后驾驶贵DCX***号皮卡车沿仁寿县黑龙滩环湖西路往中铁展厅方向行驶去给工人去送饭,行驶到邱家堰处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迪
附:
1.被告人现住仁寿县***镇**社区**安置房**栋,联系电话15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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