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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00228198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附**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机场路与文昌路路口时,将与其同方向行驶的由康某某驾驶的津N*****号小型轿车追尾,致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廖某某告知康某某到前面路边私了,但廖某某并未与康某某在路边停车,反而径自向前驾驶,康某某遂驾车跟随并报警。后民警在停车场内找到双方后,廖某某拒不承认系自己驾车。经认定,廖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后随即提取的廖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2.0mg/100ml。经查,廖某某赔偿了康达事故损失,但未取得康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一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1066****。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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