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攀枝花市西区**号**栋**单元**楼**号,攀枝花市**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廖某某与朋友在西区大水井吃烧烤时饮酒。7月14日1时许,廖某某独自一人坐出租车回家,回家后廖某某发现手机拿错了,便驾驶停在小区里的川******号小轿车驶往西区大水井方向,当车行至西区清乌复线加油站路段时,该车撞到因交通事故倒在道路上的川******号电动自行车,在事故现场勘查的民警发现廖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因廖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待检。2020年7月16日,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廖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廖某某血液样本中检见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
检察官助理:柯袁钦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1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