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511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信宜市朱砂镇207国道行驶,行驶至朱砂镇林业站对出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粤WK**号牌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廖某某因受伤被送往信宜市中医院救治。经民警对廖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经对廖某某抽血取样送检,廖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87.81mg/100ml。经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莹
检察官助理 林强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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