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73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乡**村**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A1****的小型轿车,从广州市黄埔区万达广场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出科丰路西68米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廖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4.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 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证书证;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晟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616****(保证人:罗某某,联系电话1380242****)。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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