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9日被连南县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粤R*****小型轿车由连南县三江镇步行街往连州市新家村方向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新村河边路段时,与唐某某对向行驶而来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摩托车乘客房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民警对廖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67mg/100ml,后民警将依法抽取廖某某血液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5.51mg/100ml。经连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唐某某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房某某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 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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