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搭载其妻子从龙门县**街道**路往**镇**方向行驶,途经**路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的血液样本检出乙醇含量为9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德游
检察官助理 刘 瑶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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