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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31990********,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因本案于2020年8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4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B****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广州环城高速内侧2公里500米路段时(属白云区),与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AF0****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碰,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廖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600****、150786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一张。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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