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5********,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桂A****F小型轿车从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鸣城国际小区往万隆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厢镇灵源路与定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廖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南宁市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4. 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钇志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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