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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51971********,壮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号**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星湖北一里、星湖路、教育路,沿教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桃源路、教育路路口廖某某停车等待绿灯放行时在驾驶座上睡着。巡逻民警途经该路段发现并将其查获。经检验,廖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提取笔录、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俊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单元**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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