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庆检部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A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庆云县市场街,不按民警要求停车接受检查,驾车逃离,在迎宾路旧货市场南门“同一首歌”KTV门口被民警驾车截停。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85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执法过程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洪瑞
2021年3月22日
附件:⒈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
⒉侦查卷宗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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