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刑诉〔2020〕0000000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81********,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队。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昌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1月12日被昌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昌江县**镇**村村道路段,被公安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8.5mg/100m1,随后被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廖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查扣现场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酒精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纲云
书记员:符庭芳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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