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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8〕82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街**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11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2日19时58分,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二轮电动摩托车,途经潮南区324国道司马浦镇司英路口时,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车辆清单及照片;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有关证实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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