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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路**宿舍。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1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处以扣留驾驶证、拖移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4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红色小型轿车上路,途经汕头市濠江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涉案的闽C*****号牌红色小型轿车;

2.书证:发破案经过、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现场检查笔录、廖某某危险驾驶案查获现场图;

7.视听资料: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廖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德绵

检察官助理:范静华

2021129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2.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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