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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8〕50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8年8月2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廖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粤DOG****号牌小汽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路**号路段停放路边,并于车内熟睡,至早上7时52分许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110出警命令单、出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通知家属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辨认材料等;

2、证人蔡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云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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