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镇**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南康往赣州方向行驶,当行驶到105国道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职校路段,实施左转弯时碰撞到右侧道路同方向行驶由何某某驾驶的赣******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23日,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交通事故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龙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