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0********,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广东省潮阳市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花园**座**C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波,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任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三横路的新标榜酒店和柏某某、王某某等八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独自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X****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口市玉沙路与国贸路交叉口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在车辆驾驶位上睡着,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因其醉酒,执勤民警当场无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民警依法将廖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廖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2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辨认照片和笔录;
5.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花园**座**C ,联系电话155********。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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