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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襄阳高新区**路**小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9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罚款2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取保候审。同日释放。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4时许,紫贞平台警务人员在汉江北路紫贞公园门前路段设卡盘查,被告人廖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F****0黑色沃尔沃牌小型客车行驶至该路段时被当场查获。后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4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带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张);3.司法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传科

2020年6月8日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襄阳高新区**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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