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镇**路**号,现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准驾车型A1A2)酒后驾驶鄂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随州市交通大道随州农商行门前路段时,与对向汪某某(准驾车型C1)驾驶的鄂随州临F****号两轮电动车(载儿子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廖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见状拨打报警电话,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廖某某有酒驾嫌疑,将其送至随州市曾都医院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密封送检。2020年10月13日,廖某某与汪某某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各自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廖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2.75毫克/100毫升。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本次送检的随州临F****号雅迪牌两轮车系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应是鄂S*****号五羊牌两轮摩托车右侧前部与随州临F****号雅迪牌两轮车右侧前部发生接触。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鄂S*****号五羊牌两轮摩托车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前轮制动装置正常有效,后轮制动踏板事故中断裂;该车右前、左后转向灯具事故中受损,其余灯光装置正常有效。2.随州临F****号雅迪牌两轮车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前轮制动装置正常有效,后轮制动拉索事故中受损;该车前部灯具事故中受损,后部灯具正常有效。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廖某某身份信息表、查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查询证明、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湖北省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五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华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