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二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2010年9月28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被告人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涟源市石马山镇石梅村前往滨江国际小区工地,行驶到蓝溪学校公路地段时挂到颜某某驾驶的湘KL****普通小型客车反光镜,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2.82mg/100ml。
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涟源市石马山镇蓝溪学校公路地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6日,廖某某与颜某某达成调解,取得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谭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提取血样笔录;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朝红
检察官助理:伍桂明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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