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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将乐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2020年11月28日19时58分,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闽GV6***轻型普通货车从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往将乐县水南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口镇温坊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4.29mg/100ml。

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员:黄朝颖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镇****号,联系电话:187********;

2.移送全案卷宗及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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