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赌博行为,分别于2016年3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贰佰元,于2019年7月12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4时56分许,被告人廖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时,为逃避公安机关设卡检查,驾车撞到路边树木,后欲弃车逃跑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机动车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查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明芬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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