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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沙春,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无证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米易县克挂路2KM+800M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1。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廖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锦辉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住米易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885878****。

2.侦查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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