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60********,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9时许,董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号小型轿车在莫旗宝山镇粮库北200米处行驶时,与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蒙07-*****号四轮拖拉机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随后莫旗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廖某某带至莫旗宝山镇卫生院并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提取。经鉴定,被鉴定人廖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77mg/100ml,廖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第1507221202000001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廖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董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有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光
检察官助理:翟濛濛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三册、电子卷宗一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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